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相应修订了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公司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协议相关条款及签订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五、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事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六、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中移资本,本次发行完成后,中移资本将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进而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中移资本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杨华勇、刘翰林、张玉利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