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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对公司进行了审慎核查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及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除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外,亦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重大或异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2020年度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抽查了募集资金存管

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及有关支取凭证等资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本年度利润不分配,结转下一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针对本预案,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运营和投资建设需要,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情况。

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安妮商务信息用纸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身完全能够偿还所借银行贷款,足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该担保事项。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会计政变更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和对2015年会计报表数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有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十、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修订《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修订《董事、监事薪酬方案》,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修订。

十一、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独立性强,专业水准和人员素质较高,按计划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十二、关于2020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应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晓海 江曙晖 郭小东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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