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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包装: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002228 证券简称:合兴包装 公告编号:2024-019号债券代码:128071 债券简称:合兴转债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

(一)可转债转股情况增加股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74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发行了595.7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9,575.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547号”文同意,公司59,575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9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中文简称“合兴转债”,债券代码“128071”。

根据相关规定和《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为2020年2月24日至2025年8月16日。

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合兴转债”因转股减少5,200元,累计转股数量为1,323股,剩余可转债余额299,920,300元。

(二)拟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少股本

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5.85元/股,回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2021年5月2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5,799,993股,第一期回购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回购专用证券专户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鉴于上述股份回购实施完毕至今公司尚未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因此公司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第一期回购股份15,799,993股全部予以注销。综上情况,公司总股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1,323股,注册资本相应增加1,323元;因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少15,799,993股,注册资本相应减少15,799,993元。因此,公司总股本将由1,238,633,499股变更为1,222,834,829股,注册资本将由1,238,633,499元变更为1,222,834,829元。具体以最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本变更事项,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3,863.3499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2,283.4829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3,863.349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3,863.3499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2,283.482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2,283.4829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运作。

运作。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资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4、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4、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负数; 5、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 6、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属于《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事项的,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对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对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联关系。联关系。 (四)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三、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第一期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第一期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将按法定程序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特此公告。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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