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1年8月修订)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保证业务顺利开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对比表具体如下:
序号 | 更改前 | 更改后 |
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丹阳市云阳工业园(振新路南) ,邮政编码: 21230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百胜路1号,邮政编码: 212300。 |
2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即总经理, 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内容尚需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