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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食品: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建立和健全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同时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目前以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可预期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来制定此规划。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在制定本规划的过程中,既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保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也要重视对于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完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考虑到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

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审议程序将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三)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红利润低于0.1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项目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年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以按照《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来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将会每三年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来确保规划内容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若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调整既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正在实施的股东回报规划是否需要修改。 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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