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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关于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终止保荐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6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终止保荐协议的公告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概述暨《终止保荐协议》签订背景2020年4月10日,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向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两名特定对象以4.35元/股的发行股票价格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000,000股票(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15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4月27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020年4月15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与公司签署了《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

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20年8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主要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进行调整,并根据本次方案调整修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调整后公司决定向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名特定对象以4.35元/股的发行股票价格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5,000,000股票(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275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2020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

2021年5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暨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并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与认购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二、《终止保荐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已决定不再延期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并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鉴于此,经公司与民生证券友好协商,公司已与民生证券签订了《终止保荐协议》,双方同意终止《保荐协议》所规定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备查文件

1、《终止保荐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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