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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关于公司股东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致歉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减持公司股票说明并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于2022年1月18日收到公司股东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该基金会已于2021年12月31日完成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为“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发来的《关于减持公司股票说明并致歉的函》,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基金会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2021年12月24日,基金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39,334,7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本次减持后,基金会持有公司股份61,073,4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1年12月27日,基金会发送《告知函》至公司,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2年1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发出《关于对浙江海亮慈善基金会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4 号),指出基金会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会未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5%时停止交易,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股东基金会向公司说明,此次减持发生未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主要系基金会股票操作人员对减持相关规定解读理解不充分。基金会已进行了自查和深刻反省,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挚歉意。

三、基金会对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致歉声明

基金会致歉声明:慈善基金会为浙江省首批经民政厅审核批准的非公募基金会,完全独立运行,非海亮股份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主要从事扶贫、救灾、助学、助孤、助残、大病救助、抚老等业务。基金会对本次减持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基金会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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