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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0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意见:

1、海亮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无偿为公司各类贷款提供担保,保证了公司稳健发展。本次公司为对海亮集团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进行调整,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实现双方共同发展。

2、海亮集团资产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完全有能力偿还未来到期债务。公司为海亮集团提供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

3、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朱张泉、蒋利民、王树光回避表决。公司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4、公司需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控制在额度内办理担保的法律文件、手续,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5、同意公司为海亮集团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授信无偿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

独立董事:邓川、刘国健、文献军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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