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奥博特签署合作协议并成立合资公司,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可以凭借双方在铜管以及有色金属行业中的优势、地位以及互补性,强化行业龙头优势,形成互利共赢的产业合作新局面。且本次参与投资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奥博特签署合作协议并成立合资公司。
独立董事:范顺科、邓川、刘国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