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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现就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审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日常性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定价依据等相关内容,认为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相关材料,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要求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等相关内容和《互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认为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该关联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四、《公司关于对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4-00061号),我们认为:公司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公平、合理、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 与公司有多年合作基础,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运作模式较为了解;且其审计团队执业经验丰富,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和综合素养,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对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没有异议,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范顺科、邓川、刘国健

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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