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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发行人”或“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广发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安用兵、毛剑敏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03
注册资本195,580.08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张全
实际控制人冯海良
董事会秘书钱自强
联系电话0575-870690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广发证券对海亮股份的保荐工作分为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在整个保荐期间,广发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地尽职调查工作,参与海亮股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海亮股份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九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充分详细

地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保荐机构对海亮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年报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于进行了2次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了海亮股份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7)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情况等。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海亮股份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海亮股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海亮股份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海亮股份合法合规经营;督导海亮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海亮股份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海亮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海亮股份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已按照相关规定专户存储。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使用情况。

五、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发行保荐阶段,海亮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海亮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海亮股份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

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广发证券担任海亮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的保荐机构以来,海亮股份聘请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海亮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海亮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海亮股份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海亮股份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九、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无。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安用兵 毛剑敏
法定代表人(签字):孙树明
保荐机构(盖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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