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创新医疗:关于铁岭金帝诉建华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3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铁岭金帝诉建华医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等。铁岭金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金帝”)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建华医院。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铁岭金帝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

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欠款合计16,606,029.62元;

2、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月利率1%,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分段计算的利息7,732,209.11元,并判决16,606,029.62元为基数,月利率1%,自2021年5月1日起以16,606,029.62元为基数,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至实际全部履行止。

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以上请求合计金额24,338,238.73元)

(三)事实与理由

《民事起诉状》陈述的相关内容如下:

被告原名称为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后因重组改制为现名称。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0日,原被告间分别签订了《齐齐哈尔建华医院门诊综合楼中央空调工程合同》《齐齐哈尔建华医院门诊综合楼手术室工程合同》《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手术室净化工程合同》《齐齐哈尔建华医院门诊综合楼供氧工程合同》《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北院区)门诊综合楼装修工程合同》等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由原告设计、施工完成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完善医疗条件的各部分装修及零星小部分的土建、彩钢板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总价款56,374,037.08元。

各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进场施工,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进度付款16,900,000.00元。原告按期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各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协商了结算金额,后经黑龙江安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造价2015年5月30日至6月11日多次分项目审计,且经双方认可确认。其中,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北院区)门诊综合楼装修工程结算金额为16,658,707.77元,经审核最终确定的结算金额为 13,159,456.72元;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北院区)门诊综合楼中央空调采暖工程结算金额 13,017,716.67元,经审核最终确定的结算金额为9,256,513.35元;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北院区)门诊综合楼供氧工程结算金额2,423,624.16元,经审核后最终确定的结算金额为1,704,082.98元;齐齐哈尔建华医院(北院区)手术室层流净化工程结算金额为14,315,094.29元,经审核后最终确定的结算金额为11,385,976.57元。

竣工结算后,被告下欠 18,606,029.62元(35,506,029.62-16,900,000.00)未支付。2017年1月 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请求确认工程下欠18,606,029.62元。原告在核对无误后加盖原告印章,将确认了下欠工程尾款18,606,029.62元无误的《往来账项询证函》邮寄给了被告,邮寄前,原告对该函件拍照留存。

2017年3月7日,在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再次确认未结工程款数额为18,606,029.62元,并承诺针对此款给予月利率1%的利息。

此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50万元,于2018年6月7日支付50万元,2019年5月20日支付200万元。最后支付的200万元,被告又以医院着急用预算外

款项的名义,收回100万元。这100万元原告法定代表人吴纯富在齐齐哈尔农行为被告提取的现金的同时,由被告工作人员徐君懿、韩洪明在银行柜台直接取走。现下欠原告工程款本金共计16,606,029.62元。

原告诉讼请求利息的部分,是以最后竣工结算日 2015年6月11日为起始日,让渡到2015年12月31日为支付工程款的合理期限未主张利息,从2016年1月1日分别在18,606,029.62元基础上递减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15日(对账日)分段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要求建华医院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