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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生物”或“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光大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韦东(0755-25310195)
杨小虎(0755-83734658)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注册资本565,214,740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秦本军
董事会秘书罗华阳
联系电话0773-35688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配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4月3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15日披露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报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公司及其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专业沟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4号文《关于核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公司以总股本437,281,36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截止2019年4月8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131,184,408股,发行价格为3.77元。根据总体申购情况,最终配售新股127,933,378股,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募集资金总额为

482,308,835.0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942,978.01元(不含税),公司本次配股发行资金净额为470,365,857.05元。2019年4月3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光大证券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莱茵生物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 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莱茵生物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督导莱茵生物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莱茵生物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5、督导莱茵生物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性。

6、通过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莱茵生物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莱茵生物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莱茵生物原募投项目“甜叶菊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项目”变更为“工业大麻提取及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可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公告。

保荐机构对莱茵生物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对上述调整情况无异议。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莱茵生物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莱茵生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莱茵生物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莱茵生物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莱茵生物持续督导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莱茵生物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莱茵生物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莱茵生物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莱茵生物募集资金余额为66,043,146.64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莱茵生物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就莱茵生物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韦 东 杨小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2021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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