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红宝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1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公司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一直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之现金分红政策,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2021年 4月19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担任董事的薪酬尚需提交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是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包括《董事长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办法》和《利润中心考核制度》等规定考核和发放的,也是合理的,充分考虑了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薪酬方案是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提取与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2021年 4月19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能够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的发生,有效保障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对此无异议。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2021年 4月19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严谨,具有多年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经验。该机构担任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多年,每年均派出较高职业素质的审计人员执行公司年报审计任务;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审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任务。

2、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2021年 4月19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截至2020年12 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以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由于项目建设筹资需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为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建设向银行借款申请中长期授信 4 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7年),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了保障项目建设对资金需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泰兴化学公司 DCP 项目中长期融资授信 2 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5年),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此后,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该笔担保期限延长(调整为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6年)。

为了保障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建设和项目投产后正常运营需要,改善公司负债结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融资追加保证担保2亿元(期限3年)。该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于 2020年 3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继续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公告》,在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流动资金借款授信、为南京红宝丽聚氨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氨酯销售公司”)申

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到期后,公司仍继续为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合计授信额度总额 3.5 亿元,其中为聚氨酯销售公司贸易融资 1.5亿元提供担保,为泰兴化学公司流动资金融资 2 亿元提供担保(期限1年)。该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了保障全资子公司南京红宝丽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氨酯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南京红宝丽聚氨酯有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聚氨酯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授信额度总额为 1 亿元(期限3年),该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泰兴化学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公司拟申请与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深圳担保为公司本次发行债券的按期还本付息提供不超过2 亿元(含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泰兴化学公司对深圳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期限为自《保证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公司对深圳担保的全部债务履行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另外,公司提供地上建筑物“新材料产业园综合楼”【不动产(2019)宁高不动产权第0001310号】作为抵押反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截止2020年12月末,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累计为人民币 14.50 亿元(其中对子公司担保12.5亿元),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6.14亿元(其中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融资担保54,242.84万元,为聚氨酯公司融资担保7,200万元),占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6.92%,符合担保要求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有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2021年 4月19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就《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2021年 4月19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及处置固定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规定,就《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及处置固定资产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2020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准备、对部分固定资产处置,是本着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准备、对部分固定资产处置。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2021年 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