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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1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2020 年度,本人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及时跟踪了解公司业务运营情况、疫情对国际市场影响、项目试生产及运营情况、再融资情况等,关注公司发展,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与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事前获取相关议案的背景资料,事中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有利于董事会科学决策;参与公司各项活动,深入了解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同时,继续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积极行使法律法规等所赋予的权利,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6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备注
江希和6600

2、专业委员会会议参加情况

本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一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一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五次,本人作为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均按时主持或参加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就公司财务报表、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综合授信、财务预决算报告、对外担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议案发表客观意见,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3、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为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本年度,本人均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地判断,行使表决权,对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人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年度,本人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一道就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0年3月11日,对2019年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能够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的发生,有效保障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对此无异议。

2、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担任董事的薪酬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薪酬,是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董事长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办法》和《利润中心考核制度》等规定考核和发放的,也是合理的,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执业资格,执业严谨,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多年,每年均派出较高职业素质的审计人员执行公司年报审计任务,并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任务;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能

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2)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拟以 2019 年 12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02,058,110 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082,324.40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占公司当年合并报表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6.97%。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体现了公司回报股东的经营宗旨,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章程》之现金分红政策,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5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对公司截至2019年12 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以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由于项目建设筹资需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1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为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建设向银行借款申请中长期授信 4 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 7 年), 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了保障子公司项目建设对资金需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泰兴化学公司 DCP 项目中长期融资授信 2 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5 年),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此后, 经 2019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该笔担保期限延长(调整为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6 年)。公司于 2019年 3月 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关于继续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公告》,公司继续为泰兴化学公司、南京红宝丽聚氨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合计额度3.6 亿元(期限12个月),其中为销售公司贸易融资 1.6 亿元提供担保, 为泰兴化学公司流动资金融资 2 亿元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了保障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建设和项目投产后正常运营需要,改善公司负债结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融资追加保证担保2亿元(期限3年)。该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担保总额度 11.6 亿元,实际担保余额 5.71 亿元:其中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借款担保 44,903.72 万元,为销售公司融资担保 7,224.29 万元,符合担保要求。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除上述对子公司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有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7、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和国债

逆回购投资,获得一定的收益,降低资金整体成本,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额度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

(二)2020年7月28日,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半年报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对公司截至 2020年 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第一大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由于项目建设筹资需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1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为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建设向银行借款申请中长期授信 4 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七年),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了保障子公司经营业务和项目建设对资金需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销售公司、泰兴化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其中 DCP 项目中长期融资授信 2亿元(担保期限:项目中长期融资授信担保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5 年内有效),其余已到期。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19 年 9 月 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融资追加保证担保 2 亿元,期限三年。同时,考虑到项目融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将前期为泰兴化学公司 DCP 项目融资 2 亿元提供保证担保的期限延长,即担保期限调整为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6 年。该议案已经请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继续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 公告》,在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流动资金借款授信、为销售公司申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到期

后,公司仍继续为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合计授信额度总额 3.5 亿元,其中为销售公司贸易融资 1.5 亿元提供担保,为泰兴化学公司流动资金融资 2 亿元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截止 2020年 6 月 30 日,上述担保总额度 11.5 亿元,实际担保余额 4.99 亿元:其中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借款 46,574.53 万元提供担保,为泰兴化学公司流动资金借款 3,000 万元提供担保,为销售公司开立国际信用证 357.51 万元提供担保,符合担保要求。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除上述对子公司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3) 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有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属于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满足供应链科技公司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促进其业务开展;同时,本次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并向其收取资金借款成本,有利于供应链科技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金管理。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我们同意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人民币 1000 万元额度内借款。

(三)2020年9月2日,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2、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3、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4、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 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制定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7、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投资者的合理投资需求及公司发展需求,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0年12月11日,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为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成功发行的偿债保障,节约公司的财务成本,公司拟申请由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为公司本次发行债券的按期还本付息提供不超过2 亿元(含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证上述担保顺利完成,应深圳担保方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公司提供地上建筑物“新材料产业园综合楼”【不动产(2019)宁高不动产权第0001310 号】作为抵押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泰兴化学提供反担保,将增强公司本次发行债券的偿债保障,推动本次公司债券的顺利发行,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提供反担保事项及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泰兴化学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2020年3月11日,对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以来,每年均派出较高职业素质的审计人员执行公司年报审计任务,满足了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需要。 2020年,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2020年9月2日,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及会议文件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我们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预案。

(3)经审阅公司《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盈利水平,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4)经审阅公司编制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拟定的填补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 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有利于各项填补措施更好地得以实施,有利于公司科学决策、业务稳健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编制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公司治理方面。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积极与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事前做好调查和了解工作,事中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事后关注决议执行情况;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组织的活动,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注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新《证券法》,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尤其是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2、对经营管理的调查。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事前认真审阅,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与公司非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获悉相关信息;定期查阅财务及经营相关资料,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公司的发展动态,其中重点关注疫情对公司经营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风险、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重要项目试生产及运营情况、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情况、再融资进展等;分析企业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政策变动等相关信息,利用专业知识,对公司经营规范和风险防控提出建议和意见,发挥了积极作用。

3、对公司信息披露监督。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关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公司网站、公众媒体对于公司的报道,及时掌握公司最新动态,并且关注资本市场及股市波动对公司影响,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备忘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于信息披露之规定,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落实各项信息披露责任,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监督保密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有效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在 2020年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能切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与公司管理层、年审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就年报审计工作中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确保了公司年报披露质量。

4、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出席情况。本人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下午15:00-17:00在全景路演天下举办的2019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本人无提议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情况。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江希和电子邮箱:45033@njnu.edu.cn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希和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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