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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编号:TCLG2021H0957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所《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22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就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未向业绩补偿义务人主张业绩补偿的理由等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仅供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亦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一、《问询函》第

项需宁波东力公司律师核查内容

你公司2017年8月17日披露《重组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显示,重组对手方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宋济隆承诺年富供应链在2016年5月至12月、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实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1,000.00万元、22,000.00万元、32,000.00万元和40,000.00万元。2016年5至12月以及2017年承诺金额均已完成。

2018年6月,因标年富供应链财务造假,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12月,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年富供应链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公司据此认为于2018年12月28日后

不再控制年富供应链,并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仅编制年富供应链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8日的利润表。

你公司2019年4月27日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相关方补偿责任及致歉的公告》显示,年富供应链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8日扣非归母净利润为-172,647.52万元。根据公式计算的截至2018年12月28日应补偿金额为468,923.48万元,超过补偿责任上限216,000.00万元,确定补偿责任人应补偿金额216,000.00万元。其中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济隆作为补偿义务人之一应补偿金额10,800.00万元,以其重组获得的12,602,100股股份进行补偿。公司此后未就业绩补偿事项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回函日年富供应链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结合《企业破产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的有关规定,说明在破产清算未完成的情况下,公司认定对年富供应链丧失控制权并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及合理性,公司前期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说明各义务人,特别是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宋济隆未履行业绩补偿

的主要原因,公司未向义务人主张业绩补偿的理由,认为各义务人无需补偿的,说明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1)、你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明:

(1)2016年6月15日和12月12日,宁波东力与被告单位富裕控股、被

告人李文国控制的企业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柏实业”)、被告人杨战武和刘斌等年富供应链高管人员控制的企业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维长和”)、母刚(与富裕控股、嘉柏实业、易维长和合称“刑事判决被追缴人”),以及年富供应链其他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济隆、刘志新、苏州亚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亚

商华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映雪昼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西红土铁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案外股东”)共同签署《关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宁波东力向嘉柏实业支付现金,并向富裕控股、易维长和、母刚和全体案外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100%股权,收购价格为21.6亿元。

(2)2016年6月15日,宁波东力与富裕控股、嘉柏实业、易维长和以及

宋济隆共同签署《关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书》”,与《购买资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下合称“《重组合同》”),富裕控股、嘉柏实业、易维长和以及宋济隆对年富供应链的净利润数作出承诺,并承诺在年富供应链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对应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时对宁波东力承担补偿责任。

(3)2020年1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富裕控股、李文国等合同

诈骗罪一案作出【(2019)浙 02 刑初 138 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4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2020)浙刑终 70 号】《刑事裁决书》。根据上述生效刑事判决,在涉及上述资产重组及重组合同的签订中,富裕控股、李文国等犯合同诈骗罪。同时,生效刑事判决书判决①追缴并注销了被告单位富裕控股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128,541,423股及其孳息,易维长和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25,204,200股及其孳息,母刚代持及非法获得宁波东力股票合计13,427,970股及其孳息(上述股票以并购时8.57元/股折算价值);②追缴李文国通过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获得的赃款3.456 亿元(其中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分得赃款

1.15 亿元,被告人杨战武分得 150 万元,被告人刘斌分得 300 万元,秦理、

徐莘栋、林文胜、张爱民各分得 150 万元,均应予以追缴)、年富供应链获得的赃款 2 亿元,返还被害单位宁波东力。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追缴并注销上述富裕控股、易维长和、母刚名下股票共计167,173,593股。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本所律师认为,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

认定:被告单位富裕控股、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文国作为上述两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战武、刘斌作为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亦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生效刑事裁判已经认定了刑事被告人在《重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该等生效刑事裁判具有既判力,依法可以作为《重组合同》主要一方当事人富裕控股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

(2)上述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中,刑事被告人以签订《重组合同》的合法形

式,掩盖其骗取并非法占有宁波东力等被害人财产的非法目的,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故《重组合同》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应确认属无效合同,并依《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宁波东力主张《重组合同》无效,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3)富裕控股、易维长和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已通过刑事程序追缴

并已返还宁波东力进行注销。鉴于《重组合同》自始无效,宋济隆先生无需按照《重组合同》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且其系上述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未参与合同诈骗,其股票不属于诈骗所得,并按上市公司当时股价支付了相应对价,属于善意取得,不应通过刑事案件追缴。所有保留下来的股票价值,构成富裕控股、李文国等因犯罪而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通过法院向富裕控股、李文国等追赃、索赔方式予以补偿。

本核查意见于2021年6月1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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