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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为健全和完善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

三、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累计可分配利润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和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内,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情况,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后,制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状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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