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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关于审议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聘任总会计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海南特玻重整计划(草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参股公司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特玻”)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通飞”)于2020年12月17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海南特玻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对海南特玻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重整案件。

根据该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对公司债权确认情况以及提出的《破产重整草案》,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相关债权得以有效确认,有关向海南特玻供应石英砂和设备租赁等经营合同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继续履行,重整草案相关处理保障了公司合法利益。公司拟根据有效债权分别在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发表同意重整方案

的表决意见,并授权经营层办理。我们对上述事项内容无异议。

二、关于聘任总会计师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聘任总会计师事项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祁生彪先生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祁生彪先生具备其行使职权所需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职责的要求。 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祁生彪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红滨 刘廷彦 李丽

2021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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