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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充分调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薪酬管理制度》等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参与公司内部薪酬绩效考核,采取固定津贴方式,其中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税前12万元人民币/年,外部监事津贴为每人税前6万元人民币/年;职工代表监事按其在公司所任职务领取薪酬,并按3万元人民币/年的标准领取职工代表监事津贴,绩效考核参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以公司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实行将个人分管工作目标、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指标与实际经营业绩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责任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标准;

(二) 绩效原则:绩效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三) 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协助实施。

第三章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薪(报)酬

第六条 基础薪(报)酬参考公司职位职级表,分12个月以月薪形式按月发放。

(一)基础薪(报)酬根据岗位责任、任职年限等予以确定,具体如下:

职务基础薪(报)酬(单位:万元)
董事长≤120
总经理≤100
副总经理≤80
董事会秘书≤80
财务总监≤60
其他非独立董事≤12

(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全日制排他性劳动合同,并依《劳动法》及公司《福利制度》的规定享受社保、公积金等福利。

第四章 薪酬激励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可能获得的薪酬激励由三部分组成:基础薪(报)酬激励+业绩薪(报)酬激励+特别事项奖励。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获得薪酬激励的基础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做到规范经营;

(二)公司生产经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公司财务会计帐务处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当年经营成果;

(四)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交易所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未受到交易所任何形式的处罚;

(五)公司2021年度的净利润水平不低于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即

800.74万元。

第九条 在达到本方案第八条要求的条件下,对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基础薪(报)酬激励是:在2021年度实际发放薪(报)酬基础上上浮3~5%作为2021年度的基础薪(报)酬激励。

(一)如未完全达到本方案第八条要求的条件,对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基础薪(报)酬激励为零。

(二)如未完全达到本方案第八条要求的条件,对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事件导致未达要求的有关人员,按照公司绩效等规定和内部管理考核有关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扣减基础薪(报)酬(2021年度实际发放数额)。

第十条 在达到本方案第八条要求的条件下,如果公司2021年度的净利润比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有不低于20%的增长,即达到960.89万元或以上,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获得基础薪(报)酬激励外,还可按以下标准获得业绩薪(报)酬激励,激励数额为:

业绩薪(报)酬激励金额=公司2021年度较2019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比例系数×2021年度发放的基础薪(报)酬

比例系数=1/5~1/3之间,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项目的进展顺利以及是否最终成功关系到公司转型发展的成败,为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心尽责、全身心投入公司的关键项目上,使公司的项目做到提前并且高质量完成,早日产生经济效益以及取得市场影响力,为此,在达到下述要求的条件下,可以给予项目特别事项奖励。

(一)达到本方案第八条要求的条件;

(二)公司项目高质量完成;

(三)前期重点考察提前高质量完成的时间长短、后期考察项目运行成本控制是否符合项目预计要求;

第十二条 特别事项奖励金额为30~100万元之间,具体金额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在本方案范围内发放的薪(报)酬无需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再次批准。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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