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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4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黄跃刚 华秀萍 李序蒙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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