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相关资料,并就关注的问题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在事前认可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前认可
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 桐
彭诚信
包新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