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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投资复宏汉霖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投资复宏汉霖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投资充分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资本收益,为公司带来长期投资回报,同时为公司未来在生物医药领域探索创造契机,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审议本次投资事项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投资复宏汉霖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为科 毛美英 张克坚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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