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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1

关于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280 号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51,856.38万元,同比增加58.89%,占总资产的23.48%;其中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23,945.53万元。有息负债期末余额为62,732.33万元,占总资产的28.41%。请你公司说明:

(1)目前持有货币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金额、存放地点、存放类型、使用安排等,并说明货币资金同比增加的原因。

(2)在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情况下维持较高有息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3)货币资金受限的具体原因、时间及用途,是否及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如适用)。

(4)截至目前有息负债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到期期限、偿付安排等,并结合目前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可变现资产等情况,说明是否具备足够债务偿付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年报显示,你公司2017年9月完成对价之链65%股权的收购,并与价之链原股权持有人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盈利补偿协议》。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次股权收购的业绩承诺方,承诺在价之链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51,000万元,即价之链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1亿元、1.6亿元和2.50亿元。业绩承诺期内价之链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112.43万元,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应按照交易对价101,399.00万元全额对你公司进行补偿。

由于双方就此事项存在纠纷,你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2021年2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65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连带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1,399万元,以及以101,39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含当日),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你公司目前已提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公司确认2020年度业绩补偿形成的可变对价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19,159.96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业绩补偿方目前的财务状况说明业绩补偿是否能够执行、承诺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偿付能力,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保障措施。

(2)说明你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谨慎,请年审会计师对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年报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质押的股份已触及平仓线,可能存在平仓风险。截至年报披露日,上述风险并未得到消除,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天津汇泽丰为消除质押平仓风险和控制权变更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年报显示,你公司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预付款项汇总金额569.96万元,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41.24%。请你公司:

(1)说明前五名预付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付对象、关联关系、交易事项、发生原因、支付时间、具体金额、预计结算安排等。

(2)结合问题(1),说明预付款项是否具有商业背景和交易实质,预付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是否构成你公司对预付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你公司报告期内核销应收账款2,193.94万元。请补充说明核销的应收账款涉及对象、关联关系、发生原因、账龄、具体金额、已采取的催收措施,预计款项无法收回的具体原因以及核销相关应收款项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6,263.47万元,研发投入资本化占比4.67%。本期开发支出转入当期损益4,762.55万元,确认为无形

资产325.64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资本化的情况,说明资本化比例的合理性、研发项目资本化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说明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的确认时点、确认条件和确认依据及合理性,开发支出转入当期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年报显示,你公司关联方应收款项账面价值19,160.86万元,占你公司应收及预付款账面价值之和的58.16%,请说明关联方应收款项涉及的具体事项、发生时间及原因、账龄结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催收措施。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年报显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为18年,年审会计师林希敏、喻玉霜分别服务你公司3年和1年。请补充披露你公司为保持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所采取的措施,并请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的独立性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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