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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目的与基本原则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管理理念,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长授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为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的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六)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七)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由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并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秘书应从信息披露等角度提出建议。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事务,主要包括:

(一)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

(二)具体安排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建议,积极进行市值管理;

(四)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有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资料负责,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和实地考察等。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财经公关公司等专业投资者关系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便携式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

第四章 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积极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三)业绩发布会。在定期报告结束后,视情况在境内外举行业绩发布会,向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等人员和机构介绍公司业绩;

(四)路演和推介。公司发布业绩后,根据需要安排业绩路演和推介,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五)会议沟通。根据资本市场需要或应投资者要求,组织召开证券分析师会、投资者见面会等会议进行交流和沟通,或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回答有关问题;

(六)现场参观和实地考察。不定期主动组织或结合投资者的申请,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

(七)公司网站。利用公司网站,全面介绍公司的情况,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电话咨询。建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确保公司与投资者的通讯联系及时、准确、畅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九)邮寄资料。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已经披露的公告,结合投资者的实际需要寄送或通过网络邮件发送给投资者;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有计划、有目标地安排财经媒体采访和报道,对公司进行有效地宣传,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具体工作;

(二)分析研究。跟踪分析研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三)制定规定。拟定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培训指导。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五)定期报告。组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和发布等工作;

(六)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保持联系;

(七)咨询回复。组织公司各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互动易平台回复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和提问;

(八)来访接待。按照对等和重要性原则,安排与投资者来访有关接待和见面活动,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九)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财经公关公司、财经媒体等机构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重大重组、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关键人员的变动、自然灾害、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动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应对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工作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在组织业绩发布会、证券分析师会、投资者见面会、财经媒体记者采访、投资者一对一沟通等投资者活动时,不得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在与投资者以各种方式沟通时,如果提出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或财经媒体记者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的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以“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该等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

第二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以及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应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各方面情况,对公司有比较全面、深入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金融、法律、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知识;

(三)熟悉境内外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协调和应变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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