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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宝: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2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6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5,400股,你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杭州涉其

网络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家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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