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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已有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证券和市场经济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应通过恰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与公司双向交流水平,在投资者对公司价值产生理解偏差时给予解释与引导,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加公司信息透明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二)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三)公司处理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信息披露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充分,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与认同;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提高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树立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理念;

(五)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二)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置换,重大对外合作,重大关联交易,贷款担保、资产抵押或质押等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

(三)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四)公司已披露的临时公告内容及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对外合作、对外担保、资产重组、收购兼并、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管理层变动及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深交所互动易回复等;

(二)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投资者关系栏目内容,可同步披露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

(三)业绩说明会、路演与反路演活动: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四)其它使投资者了解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媒体采访和报道、组织现场参观调研等;

(五)公司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拜访、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地、广泛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管理的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和事务。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管理办法建设。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管理办法草案,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股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三)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利用公司信箱与投资者联系;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四)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座谈会、研讨会及网上路演,邀请投资者、证券分析研究人员及相关媒体参加,回答其咨询;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关部门;

(五)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六)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及相关材料的印制、报送等工作;

(七)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者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方式,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维护加强与财经媒体的良好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报告;

(八)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者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九)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良好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证券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保持与其他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等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包括了解公司战略、财务、经营等基本状况,熟悉行业最新发展和政策、法规;

(二)熟悉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掌握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技能;

(四)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具备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热情接待投资者、耐心解答投资者疑问,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的信息披露尺度;

第十五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际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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