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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螳螂: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本制度不适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权限: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金额低于本条第(一)款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审批、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委托理财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将委托理财的计划提交财务总监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财务总监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 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书面同意后,委托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总经理。每月5日前,财务部门将委托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审计部;

(四)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委托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 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二)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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