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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具体内容

1、分配方式。未来三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方可进行现金分红:①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②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③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分红比例及分红时间间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分红条件以及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出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发表专项审核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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