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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前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修订前修订后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
修订前修订后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修订前修订后
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修订前修订后
形。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后续条款编号顺延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修订前修订后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四)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 (四)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全文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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