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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拟延长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 黄亚英 彭 玲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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