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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就此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1.关于制定《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调动经理层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动力,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市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在程序、内容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的需要,符合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资金管理的灵活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购买公司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此次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权履职,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发展。

本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宏前、王强、李德军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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