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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116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共18名(其中4名激励对象同时涉及上述两次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涉及22人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40.2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376%,回购金额为2,892,383.31元(含利息);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2021年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5.564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4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10%,回购金额为1,249,785.68元(含利息);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3、2022年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9.211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8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167%,回购金额为1,642,597.63元(含利息);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4、上述两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40.22万股回购注销完成后,以截至2023年12月21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总股本由1,068,961,301股变更为1,068,559,101股。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已经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0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10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2.40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评价结果未达优良,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应系数行权/解除限售,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前述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82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18日通过巨潮资讯

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1年2月19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5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1年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31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524.75万股。

4、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00万股,并于2022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6、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20万股,并于2022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29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8.225万股,并于2023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0、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1、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40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二)2022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一)2021年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1年5月27日公司总股本1,063,148,891

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1,304,500股后1,061,844,3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57701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1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7日。

2、2022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062,833,4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9999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11日。

3、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第十五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三)派息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0元/股,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5.60-0.0157701-0.0109999-0.0090589)=5.564元/股(四舍五入)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2021年激励计划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564元/股。

(二)2022年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

(3)派息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9.22-0.0090589)=9.211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211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资金来源

(一)2021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资金来源

1、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4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00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22.40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7%,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21日公司总股本的0.0210%。本次用于回购金额为1,249,785.68元(含利息),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2022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资金来源

1、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55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根据《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
行权/解除限售系数100%80%0%

个人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行权/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评价结果未达优良,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应系数解除限售,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27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17.82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56%,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21日公司总股本的

0.0167%。本次用于回购的金额为1,642,597.63元(含利息),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验资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23年12月1日止,联创电子已减少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402,200.00元,并于2023年12月6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811000004号《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四、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15,379,0191.44-402,20014,976,8191.40
高管锁定股1,675,3190.1601,675,3190.16
股权激励限售股13,703,7001.28-402,20013,301,5001.2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53,582,28298.5601,053,582,28298.60
三、总股本1,068,961,301100.00-402,2001,068,559,101100.00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3年12月21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为准;

2、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0.22万股;

3、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各明细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五、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影响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公开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联创转债,债券代码:128101)。根据《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联创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公司已完成了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9.21元/股,新增股份10.00万股,已于2023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截至2023年11月13日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总股本由1,068,860,425股变更为1,068,960,425股。根据《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联创转债”转股价格不变仍为13.69元/股。详见2023年1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授予价格5.564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对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4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801,216.00元,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以授予价格5.564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448,569.68元,回购价格为

5.607元/股(回购金额/回购数量);2021年激励计划合计回购注销22.40万股,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10%,回购总金额为1,249,785.68元(含利息);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3、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授予价格9.211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对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8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1,272,960.20元,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以授予价格9.211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加上应支付给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369,637.43元,回购价格为9.241元/股(回购金额/回购数量);2022年激励计划合计回购注销17.82万股,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167%,回购金额为1,642,597.63元(含利息);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公司已办理完成了上述激励对象回购注销事宜,共回购注销

40.22万股,本次注销股份约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376%,以截至2023年12月21日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总股本由1,068,961,301股变更为1,068,559,101股。

根据《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上述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两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累计计算,“联创转债”转股价格不变仍为13.69元/股,转股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P1=(P0+A

×k

+A

×k

+A

×k

+A

×k

+A

×k

)/(1+k

+k

+k

+k

+k

=[13.69+9.21×(100,000/1,068,860,425)+5.564×(-144,000/1,068,961,301)

+5.607×(-80,000/1,068,961,301)+9.211×(-138,200/1,068,961,301)+9.241×

(-40,000/1,068,961,301)]/[1+(100,000/1,068,860,425)+(-

144,000/1,068,961,301)+(-80,000/1,068,961,301)+(-

138,200/1,068,961,301)+(-40,000/1,068,961,301)]

=13.69(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13.69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A

为增发新股价9.21元/股,k

为增发新股率为100,000/1,068,860,425。A

为回购价格5.564元/股,A

为回购价格5.607/股,A

为回购价格9.211元/股,A

为回购价格9.241元/股;k

为-144,000/1,068,961,301,k

为-80,000/1,068,961,301,k

为-138,200/1,068,961,301,k

为-40,000/1,068,961,301。经计算,“联创转债”转股价格不变仍为13.69元/股(以截至2023年12月21日总股本测算)。

六、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由于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极低,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公司将及时进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等事项。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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