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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达: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关于独立意见的发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万勇先生、张兰田先生、黄宾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其本人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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