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航机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8)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有关的规定,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需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消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中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需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需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需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需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需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需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由上述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制作信息披露公告,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告文稿并对所披露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涉及财务信息的还应由财务和审计部门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及相关保密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具体事务,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第四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消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公司对信息知情人员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需要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半年度、季度统计报表的,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需报送的,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签订承诺书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和涉密信息。

第七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与相应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使之可以同时获悉该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四)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制度公告即为送达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