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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8)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披露。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与前述规定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在接待外部调研采访机构时,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填写,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等重大事项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管理,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各该项所列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当填写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等事项中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本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签字确认。

公司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

(一)、(二)(三)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及时登记和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进行核实并追究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中航机电 公司代码:002013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登记人的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本表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内容进行登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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