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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担保情况

1、2020年度审批和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

(1)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2020年3月25日召开的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同意以下担保事项:

①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交所”)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支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②公司为塑交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2,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4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④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⑤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以其持有的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49%股权为蒙华海电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5.7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亿元,担保期限一年。

实际发生情况:

2020年3月6日,乌海化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乌海化工以其持有的蒙华海电49%股权为蒙华海电在该行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5,000万元。

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其他担保事项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合同。

(2)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以下担保事项:

①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6,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②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27,2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7,2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③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16,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6,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④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珠慕支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⑤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8,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⑥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2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⑦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13,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3,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⑧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2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⑨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向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⑩公司为中谷矿业与乌海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1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

实际发生情况:

2020年5月20日,公司与乌海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中谷矿业与乌海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1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至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三年)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20年8月15日,公司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36,000万元,担保期限1年。2020年11月25日,公司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珠慕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乌海化工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珠慕支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30,000万元,担保期限1年。2020年11月19日,公司、乌海化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2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20,000万元,担保期限1年。

2020年11月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人民币授信额度 27,2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27,100万元,担保期限1年。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其他担保事项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合同。

(3)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2020年7月2日召开的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以下担保事项:

①公司、乌海化工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5,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

②公司、乌海化工及新达茂稀土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海分行申请32,899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2,899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③公司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1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8,000万元,担保期限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④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23,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7,600万元,担保期限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实际发生情况:

2020年6月19日,公司、新达茂稀土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新达茂稀土为中谷矿业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期间在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2,899万元。

2020年7月7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中谷矿业自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在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余额为18,000万元。

2020年7月7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乌海化工自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在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余额为27,600万元。

2020年12月9日,公司、新达茂稀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2020年12月10日,乌海化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公司、乌海化工、新达茂稀土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32,899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2,899万元。

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其他担保事项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合同。

(4)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以下担保事项:

1、中谷矿业为乌海化工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珠慕支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2、鉴于2019年8月20日乌海化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及公司与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将到期,乌海化工拟向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办理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贷款续做,公司拟为该续贷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6,00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实际发生情况:

2020年11月25日,中谷矿业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珠慕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中谷矿业为乌海化工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珠慕支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3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额度30,000万元,担保期限1年。

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其他担保事项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合同。

(5)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202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以下担保事项:

1、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29,7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9,7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2、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综合人

民币授信额度22,4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6,88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3、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7,5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7,5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4、公司为中谷矿业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10,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5、公司为中谷矿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14,875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7,85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6、公司为中谷矿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8,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7、公司为西部环保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4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实际发生情况:

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担保事项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合同。

(6)本报告期发生的其他担保事项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中谷矿业与该行在2020年2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之间签署的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8,500万元。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乌海化工与该行在2020年2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之间签署的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8,000万元。

2020年1月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西部环保向该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4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2020年6月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签署《最高

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乌海化工与该行在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之间签署的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29,7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经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9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含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无)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0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0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0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乌海化工2016年07月22日46,650.922016年09月09日28,171.17连带责任保证自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期限4年)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中谷矿业2017年03月01日30,0002017年03月31日15,000连带责任保证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始至融资租赁合同(期限4年)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时止。
中谷矿业2017年03月01日30,0002017年03月31日15,000连带责任保证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始至融资租赁合同(期限4年)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时止。
中谷矿业2017年06月16日8,5162017年06月26日4,369.74连带责任保证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期限3年)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中谷矿业2017年06月16日8,5162017年06月26日3,433.37连带责任保证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期限3年)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中谷矿业2017年12月30日16,4002018年02月08日16,392连带责任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期限3年)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乌海化工2018年09月12日10,0002018年09月28日10,000连带责任保证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4年)届满之日起三年
中谷矿业2018年10月24日90,0002018年10月24日90,000连带责任保证至2020年10月26日
乌海化工2018年12月18日10,0002019年02月12日10,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18年12月18日7,0002019年03月27日7,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18年12月18日30,0002019年06月21日30,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中谷矿业2018年12月18日10,0002019年02月12日10,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中谷矿业2018年12月18日17,8502019年03月13日17,850连带责任保证1年
金材科技2019年02月01日2,0002019年01月15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中谷矿业2019年04月23日10,0002019年05月15日10,000连带责任保证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四年)届满之日起三年
乌海化工2018年12月18日25,2002019年07月17日24,84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19年06月25日27,8002019年09月26日27,8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19年06月25日16,0002019年08月20日16,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19年06月25日36,0002019年08月19日36,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19年06月25日30,0002019年08月26日30,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19年08月29日20,0002019年09月24日20,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新达茂稀土2019年08月29日5,0002019年09月12日5,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中谷矿业2019年10月31日12,0002019年12月30日12,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19年08月06日13,0002019年12月11日13,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中谷矿业2020年06月17日32,8992020年06月19日32,899连带责任保证1年
中谷矿业2019年10月31日8,5002020年02月19日8,5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19年10月31日8,6002020年02月19日8,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西部环保2019年10月31日2,4002020年01月02日2,4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中谷矿业2020年04月28日10,0002020年05月20日10,000连带责任保证至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三年)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乌海化工2019年10月31日30,0002020年06月08日29,7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中谷矿业2020年06月17日18,0002020年07月07日18,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20年06月17日27,6002020年07月07日27,6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20年04月28日36,0002020年08月15日36,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20年04月28日30,0002020年11月25日30,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20年04月28日20,0002020年11月19日20,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乌海化工2020年04月28日27,2002020年11月09日27,1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中谷矿业2020年06月17日32,8992020年12月09日32,899连带责任保证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406,429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283,098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929,345.92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475,761.86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中谷矿业(乌海化工于2012年12月为中谷矿业长期借款提供担保)2012年12月27日45,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20年12月11日)后两年止
中谷矿业2014年12月30日180,0002015年01月09日180,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22年12月26日)
蒙华海电2018年12月18日60,0002019年03月25日60,000质押1年
蒙华海电2020年03月10日60,0002020年03月06日55,000质押1年
中谷矿业2020年06月17日32,8992020年06月19日32,899连带责任1年
保证
乌海化工2020年08月27日30,0002020年11月25日30,000连带责任保证1年
中谷矿业2020年06月17日32,8992020年12月09日32,899连带责任保证1年
中谷矿业2020年06月17日32,8992020年12月10日32,899连带责任保证1年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1)160,798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C2)177,117.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3)400,798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C4)324,218.2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567,227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460,215.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1,330,143.92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799,980.06

注:上述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以其持有蒙华海电49%股权为蒙华海电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在审议和签署相关保证合同时属于对外担保事项。截至本报告期末,蒙华海电已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结论

公司建立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就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审核程序、日常管理和持续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上述对外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及本意见出具之日,除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以其持有蒙华海电49%股权为蒙华海电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余额均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被担保方经营情况良好,销售渠道稳定安全,货款回收有保障,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内。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其他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没有逾期担保事项。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上述担保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诺担保责任。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1、经营性资金往来

(1)日常关联交易往来

经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预计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43,386.80万元。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含子公司)实际发生如下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类别公司/子公司关联交易对方交易事项2020年度预计金额2020年度实际发生金额 (万元)预计外关联交易金额(万元)
采购原辅材料中谷矿业乌海市新能源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煤炭不超过1,000万元
乌海化工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盐湖镁钾”)采购原盐不超过8,000万元1,587.84
乌海化工广东鸿达兴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采购生产自动化机器人不超过366万元
中谷矿业内蒙古盐湖镁钾采购原盐不超过8,000万元2,688.41
西部环保鄂尔多斯土壤改良有限公司广东鸿达兴业机器人有限公司采购生产自动化机器人不超过53万元43.00
新达茂稀土内蒙古盐湖镁钾采购工业盐不超过200万元
小计不超过22,646万元4,319.250.00
接受劳务乌海化工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接受建筑劳务服务不超过500万元13.76
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接受建筑劳务服务不超过2,000万元
小计不超过2,500万元13.760.00
租赁办公场地、仓库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国际”)租赁办公场地、仓库不超过463.6万元93.35
公司兴业国际租赁办公场地不超过32.4万元
广东金材实业有限公司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地不超过4.8万元6.671.87
小计不超过500.80万元100.021.87
销售商品乌海化工内蒙古盐湖镁钾销售液碱/盐酸等产品不超过100万元
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兴业国际销售PVC制品和PVC生态屋不超过200万元
西部环保杭锦旗土壤改良有限公司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农产品不超过30万元
西部环保杭锦旗土壤改良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农产品不超过30万元
小计不超过640万元0.000.00
提供劳务/工程等服务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兴业国际提供装修服务不超过200万元
中科装备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项目安装、检修工程不超过1,200万元
中科装备兴业国际提供建筑工程不超过1,600万元
乌海鸿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提供物流运输、交易服务不超过10,000万元784.25
青海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盐湖镁钾提供物流服务不超过2,000万元1,032.00
小计不超过16,600万元1,816.250.00
出租设备/场地乌海化工内蒙古盐湖镁钾出租厂房设备不超过500万元
小计不超过500万元0.000.00
合计不超过43,386.80万元6,249.291.87

注:鉴于2020年公司对蒙华海电完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蒙华海电成为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与蒙华海电发生的交易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未在上表中填列。2020年度,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与关联方发生了部分董事会会议预计外交易,金额合计为1.87万元,该等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等超出董事会预计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在董事长权限内,已履行董事长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经核查, 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规定,考核和发放高管人员薪酬;2020年度公司高管薪酬是真实和合理的,有利于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发展;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以2020年12月31日已发行总股本2,590,725,116股,扣除截至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回购专户持有股份21,711,700股后股本2,569,013,4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28,259,147.58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未来实施该分配方案之股权登记日,若因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导致分配股份数量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10股分配金额。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同时,该利润分配方案能够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对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认真审阅,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是有效的。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或使用的情形。《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20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六、关于续聘2021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了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现对《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现对《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材科技”)、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乌海市海外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筑”)发生采购原辅材料、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服务、租赁场地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18,100万元,具体交易价格将参照同期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对公司及子公司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且上述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新

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毅、温和、廖锐浩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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