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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权限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于ESG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对气候变化、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人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社区公益与社会参与等)进行统筹管理;

(五)审议公司年度ESG报告,监督检查公司ESG目标规划、组织实施、信

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工作细则

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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