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冈科技”“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炜冈科技《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炜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法人治理、组织架构、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股东权益、经营业绩考核与评价、内部审计、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存货管理、研究与开发、营运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生产业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财务报告、全面预算、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信息传递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供应链、业务外包、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
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缺陷 | 衡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报错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2% |
重要缺陷 | 报错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 |
一般缺陷 | 报错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 |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缺陷 | 衡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报错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2% |
重要缺陷 | 报错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小于2% |
一般缺陷 | 报错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缺陷 | 衡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损失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2% |
重要缺陷 | 损失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2% |
一般缺陷 | 损失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 |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缺陷 | 衡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损失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2% |
重要缺陷 | 损失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小于2% |
一般缺陷 | 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炜冈科技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李明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