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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慕士: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傅羽韬、蔡卫华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傅羽韬、蔡卫华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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