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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事前认可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5

事前认可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已预先对公司拟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对《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胡建华 刘 宁 郑守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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