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九芝堂股票代码: 000989
信息披露义务人: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1000号5层通讯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1000号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上升签署日期:2021年6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准则第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九芝堂”)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中涉及协议转让的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到中国证券登记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第一节 释义 ····················································································· 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8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九芝堂、公司 | 指 |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股份导致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上升。 |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 | 指 |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日期:2021年4月16日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2021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6日主要经营场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1000号5层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铁)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三名合伙人组成,分别为有限合伙人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担保和增信的考虑,转让方李振国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购信息披露义务人份额。
(1)有限合伙人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如下:
(2)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3)有限合伙人李振国先生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基于担保和增信的考虑,转让方李振国先生出资认购信息披露义务人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份额。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表: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居留权 |
李铁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 | 中国 | 否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基于对九芝堂未来发展的信心,以纾困为目的,帮助九芝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降低债务规模,缓解其股权质押风险。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权益变动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过户完成6个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至5%以下。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0股九芝堂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47,814,483股九芝堂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5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1年6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振国先生签署《股票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47,814,4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待前述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47,814,483股。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 协议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李振国
② 拟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甲方以自有/自筹资金依法受让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4,781.4483万股流通股股票,占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50%。
③ 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90%(简称“转让单价”),即8.46元/股。交易总价=甲乙双方实际依据本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股票数量×转让单价。
④ 转让款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收到的价款中的3.5亿元应且仅能全部用于归还乙方与银河证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而产生的负债本金。在股票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确认文件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办理交易过户
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甲方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账户。乙方应收到的价款中的剩余价款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支付方式。
⑤ 协议签订时间
2021年6月3日。
⑥ 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双方加盖公章;乙方已与甲方签署形式及内容经甲方认可的保证合同,且乙方的配偶及继承人已向甲方出具关于同意乙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及被继承财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同意函。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受让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双方签署本次权益变动中的《股票转让协议》的同时,另行签署一份形式及内容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的保证合同,约定李振国先生为其在《股票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李振国先生的配偶及继承人出具关于同意其以夫妻共同财产及被继承财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同意函。除此之外,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转让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另外就本次股份转让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件、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续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涉及的协议转让事项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经自查,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九芝堂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1年6月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股票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南省长沙市 |
股票简称 | 九芝堂 | 股票代码 | 00098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 47,814,483股 变动比例: 5.5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