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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0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1-025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或载体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并由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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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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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6、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涉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涉及上述范围内的信息属于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内部汇报责任人,需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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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本条所述重大事项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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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组织相关知情人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幕信息知情申报、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承诺书》,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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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署《内幕信息知情申报、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承诺书》,对保密义务作出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如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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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2021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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