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核心骨干团队专项奖励办法>的议案》。以上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乐 瑞 | 胡立君 | 杜国良 |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