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提名王宇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该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候选人尚需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就任。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可以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调整转融通证券出借股票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增加该项业务出借股票数量,可以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该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调整转融通证券出借股票数量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玉敏 赵利新 李永清 邓蜀平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