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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新元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王新元)

2023年度,本人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人在工作中独立、谨慎、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新元,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1985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就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北方民族大学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法学副教授,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合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年被聘为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1年5月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任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1家,即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本人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2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2023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是否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次)
王新元66002

(二)会议表决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同意票,没有提出异议。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的履职情况如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共组织召开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2项议案。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

(1)202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发放明细》。

(2)2023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发放明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根据《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发放及绩效考核的发放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未召开会议。

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参加了两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报告期内公司对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积极推动公司核心团队的建设。

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类文件的规定,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下表:

时间会议届次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2023年1月19日第八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2023年3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对上市公司《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2023年4月12日第八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2022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2021至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5、关于河南万贯有限公司2022年9至12月份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意见。 7、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8、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9、关于公司 2023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3年8月16日第八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拟聘任李丹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2023年度,本人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日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利润分配议案、购买理财产品、公司证券投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综合授信等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股权收购事项予以高度关注,为促进公司在转型过程中稳健运行、在产业链中的业务发展及扩张发挥了积极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均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及时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对关联关系准确判断,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严格遵循有关法规要求,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未发生对外担保及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期对外投资及股权收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及股权收购情况。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于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予以事前认可,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做出的不分红、不送股、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情况,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信息披露依法合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依法合规以及及时性、公平性,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遵从信息披露原则,及时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对外发布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

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委托理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本人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度内公司理财未超出审议额度。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业务板块及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系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公司等承诺方作出的所有承诺进行了梳理,本人认为上述承诺均规范履行,报告期内相关承诺人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现场办公情况

任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通过前往公司办公地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的方式始终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实时动态。

六、培训和学习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宁夏证监局以及宁夏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各项培训,提升独立

董事履职能力以及规范意识,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独立董事有关建议被采纳的情况

(1)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内控管理体系。

对于上述合理化建议公司积极采纳。

5、独立董事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八、总体评价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的履行职责,本人的工作也得到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在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持续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发挥业务专长,保持独立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助力公司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王新元

2024年 4月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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