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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0

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19号万钜国际大厦;

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大街17号1号楼,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住所:仙桃市勉阳大道131号,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关联方;

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金元大街1号,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关联方;

韦振宇,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李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总经理;

张一文,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高升控股与原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方借款9,715万元,上述款项被高升控股原控股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及其关联方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占用。2018年7月18日,高升控股与董云巍、鄢宇晴就4,000万元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董云巍、鄢宇晴将上述借款资金支付至宇驰瑞德的关联方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账户。2018年7月19日,董云巍、鄢宇晴将合计4,000万元资金转入文化硅谷账户。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止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上述资金占用款尚欠完全归还。

二、违规提供担保

2017年至2018年6月,高升控股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向原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及其关联方共计202,775.42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截止本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上述担保仍未完全解除。

高升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

2.1.4条的规定。

公司原控股股东宇驰瑞德,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韦振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3.1.5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原控股股东关联方文化硅谷、蓝鼎实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时任总经理李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一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韦振

宇,董事、时任总经理李耀,董事、财务总监、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一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韦振宇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文化硅谷、韦振宇、李耀、张一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高升控股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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