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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6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的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各管理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技术中心、产业园、控股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的业务及事项涵盖公司内控手册的全部内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手册,开展2020年度内控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从定量的标准上看,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小于合并税前利润总额的1%,则认定为不重要;如果超过1%小于等于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且更正金额达到定量的标准;

③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上述认定的重要错报,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

②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

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从定量的标准上看,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小于合并税前利润总额的1%,则认定为不重要;如果超过1%小于等于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三重一大”事项缺乏必要的决策程序;

②“三重一大”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③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

④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⑤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②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③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董事长:〔签名〕

〔公司签章〕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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