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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披露程序,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未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统筹兼顾了公司的资金需求、可持续发展以及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分配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现阶段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有关资料,我们认为晋煤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

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务平台和信贷资金支持;根据对晋煤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晋煤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与晋煤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

2.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专项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政策,切实履行审计机构职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八、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和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的职责,我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和2021年度

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的,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决策程序也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余春宏 武惠忠 石 悦

2021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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