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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八届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5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意见

对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2021年度报酬总额是按公司经济效益指标和经济责任制等确定,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关于提名公司董事的议案

1、我们通过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国胜先生、刘文杰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同意提名他们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述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1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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