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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安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6-04-1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安排的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除非文中另有特指,本公告中简称的含义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6日公告的《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完全一致。
    本次中国石化对中原油气流通股的要约收购从2006年3月8日正式开始,要约期已于2006年4月6日15:00时届满。
    根据中国石化于2006年3月6日公告的《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期内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高于16,753.5万股,即中国石化持有的中原油气股份总数以及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之和占中原油气总股本的比例高于90%,则中原油气将不满足《证券法》第50条的股票上市条件。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登记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
    根据登记公司的确认,截至2006年4月6日15:00时,经确认的中原油气流通股股东已预受要约且未撤回的股份共计234,055,130股,超过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预受要约股份数167,535,000股。前述已预受要约的股份与中国石化持有的中原油气国有法人股合计,占中原油气总股本的97.61%,高于90%,满足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中原油气将根据《证券法》第56条规定而终止股票上市。
    根据中原油气的安排,中原油气将向深交所提出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并预计于2006年4月18日公告其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在中原油气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获得深交所批准后,中国石化将根据《证券法》第97条的规定,在两个月的期间内,通过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按照要约价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上述两个月的期间的起始日以及在此期间内收购余股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如下:
    一、预计自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6月30日,中原油气的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每个结算周期的最后四个交易日除外);余股简称为“中原退市”,余股出售申报代码为“990009”;申报价格为原要约价格,即12.12元;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出售申报在本结算周期的申报期间可以撤销。
    二、余股收购分为两个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分为申报期间和登记结算期间,在申报期间内,接受余股出售申报但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在登记结算期间内,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但不接受余股出售申报。结算周期及两个期间的具体时间预计为:
    期数   余股收购结算周期    申报期间                  登记结算期间
    1      2006年4月24日至     2006年4月24日至2006年     2006年5月26日、
           2006年5月31日       5月25日                   29日、30日、31日
    2      2006年6月1日至      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     2006年6月27日、
           2006年6月30日       月26日                    28日、29日、30日
    最迟于该结算周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应中国石化的申请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
    三、中国石化将于2006年4月20日发布《关于中原油气第一期余股收购的提示性公告》,于2006年5月30日发布《关于中原油气第二期余股收购的提示性公告》,于2006年6月1日发布《关于中原油气第一期余股收购结果的公告》,并于2006年7月1日发布《关于中原油气第二期余股收购结果的公告》。
    上述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即2006年6月30日之后,中国石化将依法办理有关中原油气的后续事宜;余股股东将不再享受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服务系统带来的便利性。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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